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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TOU体育官方网站_“保价”十问:彻底揭穿保价黑幕!

2023-12-10 01:4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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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针对近期倍受注目的快运、租车行业保价纠纷频出的问题,第一物流网旗下“第一物流研究院”展开了专项调研和分析,并公布《保价运输公路市场调研报告》。

针对近期倍受注目的快运、租车行业保价纠纷频出的问题,第一物流网旗下“第一物流研究院”展开了专项调研和分析,并公布《保价运输公路市场调研报告》。报告从“保价”运输经常出现的起源开始,明确提出“保价十问”,一一分析了我国保价运输的发展现状、漏洞,以及通过分析保价与保险之间的详,最后对国内保价运输的发展明确提出了三项九点最重要的建议。

现将报告内容摘要如下:  Part1:货运保价十问  第一问:什么是”货运保价“?  问:货运保价一般是由分担运输服务的物流企业向货主获取的一种货运电子货币服务。该服务以额外缴纳一定金额的“保价费”为条件,由物流公司向货主获取“货物保值”的允诺。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非不可抗力造成了“价值损失”时,物流公司需根据货物价值损失的情况,向货主支付最低不多达其货物的“声明价值”的赔偿金。

通俗来讲,就是“你保价,我允诺。你损失,我赔偿金”。

  第二问:保价和保险有何区别?  问:保价和保险是几乎有所不同的两种服务。保价服务是物流公司根据自身运营管理经验,向货主获取的便利投保和较慢赔偿的服务,保价费一般来说由物流公司自身缴纳,赔偿金也是由物流公司独立国家赔偿金。二者区别总结一起,还包括:保险公司主体有所不同、投保流程有所不同、确保范围有所不同、赔偿金方式有所不同(下文在本报告后面有专门的章节讲解)。  第三问:货主出售保价服务的目的是什么?  问:因为物流公司的格式运输合约中,一般来说都有“当货物损毁时,只赔偿金运费的三到五倍”的“众说纷纭”。

货主如果托运高附加值货物时,为防止货物损毁后无法取得高额赔偿金,所以出售物流公司获取的保价服务。 本报告调研了国内主要的租车和公路快运企业 第四问:“当货物损毁时,只赔偿金运费的三到五倍”是霸王条款吗?  问:在我国2009年施行的新《邮政法》中,显然有“并未保价的给据邮件遗失、损坏或者内件少的……最低赔偿额不多达所缴纳资费的三倍”的规定。但是必须特别强调的是:邮政法的该条款仅有限于于“邮政企业在邮政广泛服务范围内的给据邮件损失赔偿限额”,但“租车包覆”和“普通托运货物”似乎不属于“邮政广泛服务”。因此,该条款的成立是没法律依据的。

但根据1921年的《海牙规则》,该条款是完全符合运输行业的“国际惯例”的。因此,该条款不应定义为“合乎公平交易原则的非强制性”合同条款。

货主如果回应条款有意见,可以自由选择不托运,或者缴纳额外的“保价费”,以出售“取得高额赔偿金的权利”。  第五问:货物保价后,需要减少货损风险吗?  问:对国内绝大部分物流企业而言,由于业务流程和管理水平的容许,保价货物与不保价货物,用于的是某种程度的作业环境、操作者员工和业务流程,因而在运输过程中取得的服务只不过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可以指出,货物保价后,被损毁的风险与不保价只不过是一样的。

  第六问:货物损毁的风险和什么因素有关?  问: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主要还包括:集装箱作业风险(低)、在途摇晃损毁风险(较低)、仓库交给风险(中)。其中,风险最低的集装箱作业环节是再次发生货物损毁最轻多的环节,影响该环节的核心因素是:集装箱人员的作业方式、机械化水平、纸盒水平。此外,在仓储交给过程中的堆满、仓库条件、安防措施,也是导致货物损毁、遗失等主要原因。  第七问:当保价货物经常出现损毁时,不应怎样处置?  问:需由货主向物流公司申请人赔偿金。

赔偿金的金额较低时(比如1000元以内),一般不会由物流公司的分支机构现场确认后,必要支付。当赔偿金的金额较高时,货主方必须获取有力的证据证明货物损毁的程度,并分析为损失金额,经由物流公司总部的专门的赔偿部门审议通过后,才能取得赔偿金。一般情况下,一家物流公司只不会在全国成立一个这样的赔偿机构。

  第八问:当货物损失金额无法分析时,物流公司不会怎么办?  问:物流公司不会建议货主采行较慢赔偿方式,即赔偿金额在1000以内时,需要获取详尽证据,必要支付(不论货物实际损失多大,只缴1000元)。或者物流公司一般不会上诉货主明确提出的大额赔偿金拒绝,直到货主拿走分析赔偿金金额的证据(拒绝接受赔偿金,并将责任引给货主)。此外,对于一些最重要客户,物流公司则不会采行协商的方式,由双方协商确认明确的赔偿金金额。

  第九问:当保价赔偿金纠纷无法协商解决问题时,货主打官司的胜算有多少?  问:保价赔偿金纠纷归属于《合同法》首府范围,出售了保价服务的货主在诉讼中占有显著的优势地位,但实际赔偿金金额仍须要经过双方确认。但是在没出售保价服务时,货主在诉讼中没显著优势,胜诉案例亦不少见。  第十问:关于保价还是不保价,第一物流研究院研究结论如下:  结论1:根据国际惯例,承运人所获取的运输服务中,仅有包括了十分受限的“货物交给服务”。

基于此惯例,当货物损毁时,承运人的赔偿金范围仅有为所缴纳运费的“3至5倍”是合理的。否则,承运人所缴纳的运费收益与所需承担的运输风险将相当严重流失,不合乎公平交易原则。

  结论2:货主如果期望承运人分担更加多运输风险,则须要缴纳额外的费用,这种费用在租车和公路快运行业中的明确反映就是“保价费”。保价费的计算出来和缴纳都是基于买卖双方强迫的市场不道德。  结论3:目前情况下,货主缴纳“保价费”后,并无法减少货物损毁的风险,但需要在申请人赔偿金的时候享有更加多权益,还包括更容易在诉讼中获得优势。报告全文免费iTunes:2014保价运输公路市场调研报告-第一物流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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